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自109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2020-05-14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於去年6月27日立法院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同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部分條文,自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其修法條文為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至十三及修正第三十九條,共計14條文,期望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的目標。修法主要目的為完備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機制,且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地區將於109年6月2日有效期限屆滿,有鑑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僅暫緩農地工廠問題,應尋求徹底解決之道;根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統計資料顯示,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的違章工廠,推估其涵蓋應登記未登記家數約3.8萬家,若不予以納管,將難以保護環境。

此次修正策略為「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三策略,其修正重點為:
1. 不可新增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若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地方政府需於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依修正條文第28條之1至之3)。 
2. 全面納管
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在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需在施行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期間2年,最遲10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至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止。對於中高污染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依修正條文第28條之1及之5)。
3. 就地輔導
經完成改善環保及安全事項之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得在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且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依修正條文第28條之6至之8)。
4. 合法經營
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1.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2.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3.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依修正條文第28條之10)。
5. 限制事項及吹哨者條款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第28條之9所列之情事,違反者加重處罰 10-50 萬元,仍不改善者廢止特定工廠登記。增訂吹哨子條款相關的檢舉獎勵規定(依修正條文第28條之12及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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